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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北路杀害小学生案”二审结束 被告辩称无预谋杀人求改判

  二审庭审中,黄一川辩称,其没有预谋杀人,是在精神错乱的状态下实施杀人行为。辩护人提出,黄一川长期患有严重的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处于发病期,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要求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或对黄一川改判无期徒刑。

  2019年8月30日上午10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黄一川故意杀人上诉一案(“6 28”浦北路杀害小学生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黄一川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一川故意杀人,致两名儿童死亡,一名儿童和一名儿童家长受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黄一川系有预谋、有准备地在校园附近针对无辜儿童实施严重暴力,其犯罪动机极其卑劣,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黄一川虽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被评定为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但其罪行极其严重,人身危险性极大,且其精神疾病对其作案时辨认、控制自己行为能力没有明显影响,据此,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黄一川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后,黄一川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庭审中,黄一川辩称,其没有预谋杀人,是在精神错乱的状态下实施杀人行为。法庭对黄一川故意杀人的事实进行了调查,对一审判决认定的证据进行了质证,上诉人黄一川、辩护人、检察员分别发表了意见。辩护人提出,黄一川长期患有严重的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处于发病期,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一审判决采纳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在委托鉴定程序、鉴定材料来源、鉴定过程等方面违反法律规定,鉴定内容与鉴定意见相矛盾,申请对黄一川作案时的精神状态及其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重新鉴定,综上,要求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或对黄一川改判无期徒刑。检察机关认为,原判认定黄一川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鉴定机构的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检材充足,鉴定过程和方法符合规范性要求,鉴定意见内容完整、观点明确,辩护人提出重新鉴定的理由不能成立,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黄一川当庭作了最后陈述。

  当日12时,二审庭审结束,法庭将择期宣判。

  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市人大代表、上海市政协委员、高院特约监督员、新闻记者及社会各界群众共50余人旁听了庭审。

  此前媒体报道:上海浦北路杀害小学生案一审 被告黄一川被控故意杀人罪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黄一川因工作不顺等原因,自认为遭到“欺辱”“伤害”,遂产生杀害儿童以泄私愤的歹念。2018年6月6日,黄一川来沪。同月12日,黄一川在超市购买了不锈钢斩切刀。黄一川通过多次实地观察,决定以上海市徐汇区浦北路380号世界外国语小学的学生作为作案目标。同月28日上午8时许,黄一川携带藏有上述斩切刀的塑料袋至世界外国语小学校门附近进行窥探,伺机对该校学生进行砍杀。中午11时30分许,该校学生放学,黄一川尾随该校四年级小学生谭某某、费某某、金某某等人,行至距校南门约130米处时,实施砍杀行为,造成谭某某、费某某死亡,金某某、谭某某母亲张某某轻伤。行凶后,黄一川在群众和安保人员的围堵下被当场抓获。经公安机关委托鉴定机构司法鉴定,黄一川患有精神分裂症,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综上,公诉机关认为,黄一川故意杀人,致2名未成年人死亡、1名未成年人轻伤、1名成年人轻伤,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其犯罪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黄一川杀人动机极其险恶,以小学生为残害对象,蓄谋已久,周密策划,反复踩点,并专门购置杀人工具,犯罪手段极其残暴,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依法应予从严惩处。(编辑:RMAQ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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