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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元进价口罩卖128元,天津一连锁大药房老板等4人被批捕

  3月4日,最高检发布第四批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

  湖北洪湖一药店因将进价6毛的口罩1块钱售卖被罚没5.68万元,此事曾引起广泛关注。进销价差4毛算哄抬价格吗?刑事案件中该标准要如何界定?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最高检这次发布的6起典型案例中,便有一起惩治涉哄抬物价的非法经营犯罪案例。

  最高检第四检察厅厅长郑新俭提及该案时说,犯罪嫌疑人把进价12元的口罩提价至128元,将疫情发生前售价2元的84消毒液提价至38元,提价高达10倍甚至20倍,仅仅6天,非法经营额就高达100余万元,对于这种行为我们必须依法严厉惩治,形成有力震慑。

  郑新俭同时提到,在个案把握上,应综合考虑行为人的牟利动机和程度、经营成本和市场价格传导的客观情况,以及防疫时期经营者及其雇员的生活生计成本等因素,审慎认定行为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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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元进价的口罩,竟然卖到128元

  据最高检案例通报,犯罪嫌疑人张某、贾某系天津市某大药房连锁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犯罪嫌疑人苏某、王某分别系该公司下属药店的店长。2020年1月21日,张某、贾某决定提高公司下属药店所售疫情防护用品、药品的价格,趁疫情防控之机牟取暴利,并通知各店长执行。

  随后,该公司下属7家药店,大幅提高20余种疫情防护用品、药品的价格并对公众销售,其中将进价12元的口罩提价至128元,将疫情发生前售价2元的84消毒液提价至38元。从1月21日起至1月27日案发仅六天时间内,非法经营额达100余万元,严重扰乱当地的防疫秩序。

  1月27日,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接到津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线索后立案侦查,并于次日将犯罪嫌疑人张某等人抓获归案,并对犯罪嫌疑人张某、贾某、苏某、王某等4人刑事拘留。

  公安机关立案后,津南区检察院第一时间介入侦查,先后四次与公安机关召开联席会议,建议公安机关及时固定涉案公司下属药店口罩、消毒液等物品的销售记录、出库单等证据,并对各药店销售情况进行审计,引导公安机关全面收集涉案证据。

  2月24日,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对张某、贾某、苏某、王某等四人提请批准逮捕。津南区检察院通过网络远程提讯系统讯问了四名犯罪嫌疑人。经审查,张某等4人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非法经营数额达一百余万元。当日,天津市津南区检察院决定对张某等4人以涉嫌非法经营罪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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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检回应哄抬物价行为认定

  要综合考虑防疫时期经营成本等因素

  “疫情防控期间,趁机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防疫秩序,引起社会恐慌,影响社会稳定,对于这类行为必须依法严厉打击。”郑新俭答记者问时说,如上述的天津市津南区张某等人涉嫌非法经营案,“对于这种行为我们必须依法严厉惩治,形成有力震慑。”

  郑新俭同时提到,这类案件的政策性的确很强。在疫情防控期间,商品特别是防疫物资用品的价格,不仅关系到稳定市场秩序,也关系到恢复市场活力和提升复工复产效率等多方面的因素。所以,对于这类案件办理,需要综合考量实际情况,精准把握政策,准确适用法律。如果处理不当,会影响整体办案效果。

  那么,在检察办案环节,如何把握刑事政策,准确认定哄抬行为性质和界限?郑新俭分析,首先,全面准确把握政策。在办理这类案件时,对于刑事政策的把握应当与疫情防控进展、复工复产所需要的市场环境动态协调。在疫情防控初期和攻坚阶段,应当坚持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和威慑预防作用;在疫情防控形势趋缓向好后,突出打击少数恶劣行为,对情节较轻的企业、商家,可结合认罪认罚依法从宽适用,依法妥善处理,以更好地保障复产复工、恢复经济建设。

  其次,突出刑事打击重点。哄抬物价行为多种多样,社会危害性差异较大,单纯提高价格的行为不完全都具备哄抬性质,因此要突出打击重点。其中,对于以违法违规手段获取防疫物资并加价倒卖的,以及利用市场优势地位推动基本民生物品的价格过高过快上涨情节恶劣等行为,应当重点打击,依法严惩。

  再次,审慎认定行为性质。在个案的把握上,应当综合考虑行为人的牟利动机和程度、经营成本和市场价格传导的客观情况,以及防疫时期经营者及其雇员的生活生计成本等因素,审慎认定行为性质,严格掌握行政处罚和刑罚的界限,综合发挥各种处罚措施的惩治效应,确保依法惩治、罚当其罪。(编辑:RMAQ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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