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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原副市长等“三李”同堂受审:李忠李勇共谋,另一人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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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18日,武汉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李忠(正厅级)等3人涉嫌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在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

  法庭上,咸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忠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洪山区副区长、汉南区委副书记、蔡甸区委书记、武昌区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或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忠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同堂受审的另外两人也姓李,分别为李勇和李新。

  咸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勇与李忠共谋,利用李勇职务上的便利,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新,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职责要求,执行李忠等人的错误决定,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报道称,庭审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李忠等人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按照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在辩护人在场见证下,被告人李忠等3人在庭前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该案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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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忠,男,汉族,1964年7月生,湖北公安人。他曾任武汉市蔡甸区区长、蔡甸区委书记、武昌区委书记等职,之后出任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2017年担任武汉市副市长。

  2018年8月22日,湖北省纪委监委在对其的双开通报中提到,李忠违反政治纪律,串供堵口,对抗组织审查;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事项,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违反廉洁纪律,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亲属收受对方财物。违反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涉嫌滥用职权犯罪。

  湖北省纪委监委指出,李忠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和党性观念,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忘却初心,私欲膨胀,纪律和法律底线全无,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并涉嫌职务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编辑:RMAQ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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