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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殴打“小偷”案7人获刑:3人被判抢劫罪4人被判非法拘禁罪

  “他主动承认是小偷,偷了好几次,主动表示要转钱赔给他人”

  “动手打了他,但钱是打他之前自愿给的,没有逼迫”

  “认罪,但不是抢劫罪”

  法庭上,赵健、陈国权、冯超面对公诉机关的抢劫指控,各自辩称。

  因为一个他人指认的“小偷”,一阵激愤的“教训”,一笔11000元的“赔偿赃款”,赵健等7人涉案。近日,该案在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判决公诉机关指控成立,7人分别获刑。其中,3人被判抢劫罪,4人被判非法拘禁罪。对于判决结果,被判抢劫罪的三人已表示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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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图文无关(图据东方IC)

  “小偷”

  客人现场指认小偷,多名保安将其控制

  2018年1月14日晚21时许,成都营门口附近的一家舞厅内,一名被客人指认的“小偷”打乱了舞厅的秩序。

  赵健是这里的经理,按照他的说法,在这之前,舞厅就几次遭到小偷光临,多名客人反映财物丢失,对舞厅的安全管理已有不满,且在当晚舞厅还曾因有客人财物被盗而报过警。但一直没有抓住小偷。

  如今,好不容易有人指认出“小偷”,不少人难忍愤怒。“有很多客人都要冲上去打他,骂我们管理不好。”赵健称,舞厅当时的秩序已有些难以控制,其手中管理的多名保安在现场维持着秩序,同时将这名“小偷”控制住。

  最先得知“小偷”消息的是保安范涛,在得到客人指认后,他和另外几名同事一起将“小偷”带至了舞厅附近的一个KTV包房内,并将此情况汇报给了赵健。范涛称,在将小偷带到包房后,又转身出门寻找这位指认的客人,以及丢失财物的其他客人。之后又返回包间。

  包间内聚集着多名保安,进进出出。对这名“小偷”的讯问以及激愤的“教训”也随之开始,

  当晚,混乱之中,“抓住了一个小偷”的消息在众多客人间传开。不过,并没人确认过“小偷”到底偷了些什么。

  “赃款”

  “小偷”手机转出1.1万元 ,期间遭多名保安殴打

  被控制的“小偷”并未及时移交给警方。在当晚长达两个多小时的时间里,“小偷”也没能离开这间包房,直到一番殴打教训之后转出“赃款”。

  按照公诉机关的指控,当晚,经理赵健以及保安陈国权、冯超、范涛、齐雄、熊文达、邹桂林等7人,在强行将“小偷”带到包房后,使用电线、橡胶警棍、铁甩棍以及拳打脚踢等方式对该名“小偷”进行了殴打、威胁,致使其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并逼迫其承认实施了盗窃行为。

  之后,赵健、陈国权、冯超等人又要求“小偷”进行赔偿,以微信转账方式转给了陈国权11000元钱,之后才将“小偷”释放。

  被殴打的“小偷”最终经医学鉴定为轻伤一级。

  不过,对上述指控,赵健和陈国权等人均辩称,“小偷”先是自行主动承认了有盗窃行为,且不止一次,之后保安们因为气愤而“动了手”,该笔11000元钱也是其主动提出要转账赔偿的“赃款”,“要我们帮他赔给客人,我也从中拿出了600元赔给客人。”而之所以没有报警移交警方,赵健称因“小偷”哀求家中还有老人要照顾。

  公诉

  7人被提起公诉,其中3人被控抢劫罪

  当晚23时许,“小偷”被放行,处理好现场秩序后,舞厅恢复了平静。而获得自由的“小偷”向警方报了案。

  警方随即立案调查。案中涉案人员先后到案并被刑拘。

  其中,赵健、范涛、齐雄于2018年1月1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邹桂林于2018年4月12日被抓获;陈国权、冯超、熊文达三人于2018年5月22日自动投案。

  此后,7人先后被以抢劫罪或非法拘禁罪批捕。

  而对于被指认的“小偷”在当晚舞厅内是否有偷盗行为却并无证据证明,指认者也未找到。

  2018年12月10日,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其中,赵健、陈国权、冯超被指控犯抢劫罪,范涛、齐雄、熊文达、邹桂林犯非法拘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等人因怀疑被害人为小偷,在强行将其带至KTV包房内后,实施殴打、威胁,并逼迫其承认实施了盗窃行为。之后赵健、陈国权、冯超在获得11000元转账后才将其释放,后将钱私分。

  2018年12月27日,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庭审。由于被告人范涛、齐雄、熊文达、邹桂林对公诉机关“非法拘禁罪”的指控无异议,庭审焦点主要在赵健、陈国权、冯超是否构成抢劫罪上。

  赵健、陈国权等人辩称:

  作为舞厅的从业人员,对舞厅具有管理职责。在当天有客人指认张德生为小偷后,他们才产生了怀疑,这种怀疑是符合情理的,动手只是因为激愤。而这笔11000元钱,并不是为了以主观占有为目的,而是为了赔偿给丢失财物的客人。

  冯超则认为,自己曾中途离开包房,未参与“小偷”赔偿的过程,仅是被动接收赃款1500元,不构成抢劫罪。

  一审

  法院判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三人表示将上诉

  2018年12月29日,金牛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书中载明,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基本一致。

  被告人赵健、陈国权、冯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三年零四个月、三年零二个月。

  被告人范涛、齐雄、熊文达、邹桂林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除熊文达被判处有期徒刑四个月外,其余三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五个月。

  对于庭审中赵健、陈国权、冯超三人是否构成抢劫罪的焦点。法院认为:

  该案因被害人被怀疑为小偷而起,但7名被告又并没有在其身上找到与偷盗相关的物品,且未及时报警,而是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并使用暴力使其屈服。尽管被告的身份有其管理职责,但并不构成阻却其行为违法性的理由。

  同时,被告所称11000元是用来赔偿客人损失的说法,法院明确指出抢劫罪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不限定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自己所有”。

  案中赵健,陈国权、冯超等人当场使用暴力让被害人屈服,在无任何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取得对方的财物并予以控制,侵犯了其人身财产权利,“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目的已经体现并实现。

  法院认为,虽然赵健、陈国权均当庭辩称准备将获得的赃款交给公司或偿还给失窃客人,但其二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已将赃款交给公司或支付给客人,两人的客观行为无法推断出其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的故意。

  而根据冯超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其是在赵健与被害人赔偿损失谈好后,才离开包间,并随后分得1500元,说明其对于钱的来源和性质都应当清楚。

  对于判决结果,记者了解到,赵健、陈国权、冯超等三人已表示将上诉。(编辑:RMAQW)

  (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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