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诋毁污蔑中医药将被追究法律责任?律师:目前来说不具备真正的法律效应

  律师表示,就诋毁和污蔑来讲,其对象只能是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机构,而中医药是指一种药材或者一种治疗方法,两者均不能成为一个诋毁的对象,因此“诋毁中医药”这一说法是不成立的。在法律效力方面,如果该《条例》经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在法律上属于地方性法规,而地方性法规没有权利规定剥夺一个人的自由。

  近日,《北京市中医药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公布,其中诋毁、污蔑中医药或将被追究法律责任的相关内容,在网络引发热议。一些网友认为,对于诋毁、污蔑与批评质疑的界限比较模糊,难以找到一个准确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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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健委官方网站公布的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记者登陆北京市卫健委官方网站看到,5月29日,该网站发布“关于对《北京市中医药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其中称“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局会同相关部门起草了《北京市中医药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及说明,现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0年5月29日至6月28日。”

  《条例》的征求意见稿一共分为七章,分别为总则、中医药服务与保障、中医药规范与管理、中医药保护与传承、中医药开放与创新、法律责任和附则,共计五十五条。其中,引发网友关注的内容涉及征求意见稿中的第三十六条及五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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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例》称,不得以任何方式或行为诋毁、污蔑中医药

  其中,第三十六条规定:开展中医药文化宣传和知识普及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符合中医药文化内涵和发展规律。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对中医药作虚假、夸大宣传;不得冒用中医药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或行为诋毁、污蔑中医药。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开展中医药知识宣传,应当聘请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以介绍疾病预防、控制、治疗以及养生保健等科学知识为主要内容,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中医医疗广告、中药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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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诋毁、污蔑中医药,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此,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郭刚律师认为,该《条例》的征求意见稿在保护传统中医药的立法本意是好的,因为实践中确有对中医药作虚假、夸大宣传,冒用中医药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从而对中医药造成了负面的影响。但诋毁、污蔑属于侵权法调整的范畴,《条例》仅属地方规章,下位法不能违背上位法,目前来说不具备真正的法律效应。

  同样,对于《条例》中所涉及到的组织和个人不得对中医药做虚假、夸大宣传等规定,郭刚认为,是否涉嫌虚假夸大宣传需由行政执法部门做出了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的认定,才能据此适用此条文,但由于条文并无明确的处罚后果,因而主要是一种倡导式的规定。

  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邓学平则表示,就诋毁和污蔑来讲,其对象只能是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机构,需要具有人格,“自然人的人格是生命,机构的人格是法律赋予的。而中医药是指一种药材或者一种治疗方法,两者均不能成为一个诋毁的对象,因此‘诋毁中医药’这一的说法是不成立的。”

  同时,邓学平认为,在法律效力方面,行政拘留和刑事处罚的法律依据为《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根据我们国家《立法法》的规定,都必须要由全国人大来进行立法。如果该《条例》经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在法律上属于地方性法规,而地方性法规没有权利规定剥夺一个人的自由。他表示,在立法实践中该条例可以作为一种提醒,提醒执法机关根据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执法。

  对于网友的疑问,6月2日下午,记者多次拨打北京市卫健委官方网站公布的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公众权益保障处等相关处室的电话,暂未获回应。(编辑:RMAQ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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