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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对有家暴遗弃等情形的离婚不设“冷静期”

  李钺锋认为,在实践中,并不是所有的登记离婚都是冲动离婚。一般而言,对于存在如重婚、家暴、遗弃、恶习等情形的,则没有必要设置冷静期。因此,应当设立甄别机制。

  如果有家暴、遗弃等情形,离婚是否有必要设置“冷静期”?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分组审议《民法典》(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离婚冷静期、居住权等问题提出中肯意见和建议。

  建议对有家暴遗弃等情形的离婚不设“冷静期”,应设立甄别机制

  李钺锋委员提出,草案第1077条规定了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该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从立法的本意来看,是避免婚姻当事人轻率离婚、冲动离婚,以维护家庭稳定。”李钺锋说,据调研,当前一些法院在离婚案件中,也探索设立离婚“冷静期”制度,在婚姻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的情况下,给予一定期限的冷静期,冷静期满后,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态度,决定是否进入离婚诉讼程序,产生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李钺锋认为,在实践中,并不是所有的登记离婚都是冲动离婚。一般而言,对于存在如重婚、家暴、遗弃、恶习等情形的,则没有必要设置冷静期。因此,应当设立甄别机制。

  “从立法技术看,草案已经从正面规定设立冷静期的条件,但未从反面规定不必设立冷静期的情形,有待完善。”李钺锋建议,在草案1077条后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不设置冷静期:(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建议增加法定居住权规定,保护老弱妇孺

  离婚往往会涉及房屋分割等问题。田红旗委员认为,建议在民法典物权编草案居住权一章中增加法定居住权的规定:“父母作为监护人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房屋享有居住权,或未成年子女对其父母的房屋享有居住权,离婚无房配偶在一定时间内对配偶的住房享有一定的居住权。”

  田红旗解释,首先,居住权设置目的是实现同居者的基本居住保障,保障居住者的居住安全。民法典物权编草案第14章规定居住权的意定性,并没有涵盖并照顾到社会中配偶、老人、孩子等群体的居住权,因为这些主体的弱势地位,在很大程度上不能进行合同约定。

  其次,法定居住权为弱势群体提供了最低的居住保障。在构建和谐社会,共创文明未来的大趋势下,法定居住权制度具有一定的制度保障功能,能够保护广大的妇女、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的利益,有利创造和谐、尊老爱幼的家庭关系。

  再次,法定居住权在司法裁判中广为存在。司法裁判中,在父母子女、夫妻配偶就是房屋所有权发生争议的案例中,为平衡公平利益和社会安定,判决一方没有房子住的时候仍然可以居住原来的房屋。尽管该种判决缺乏正当的法律依据,但现实是可行的,法定居住权的立法正使得该种裁判有法可依。(编辑:RMAQ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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