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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和公司须预防、处置 向性骚扰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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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性骚扰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不少女性甚至男性,因为工作、学习和上下级关系受到异性的性骚扰,但由于其特殊性,不少人选择隐忍不言,诉诸法律的少之又少。

  5月22日上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议案公布,草案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涵盖了多个民生热点问题。

  记者注意到,本次草案将“性骚扰”正式立法,对性骚扰行为的预防、处置、诉讼做出了规定,四川永靖律师事务所汪扬律师认为,《民法典》出台相关规定无疑是性骚扰立法的里程碑式进步,将促进后续配套的司法解释、程序性诉讼规则、证据规定、实施细则及相关条例等的研究与制定。

  性骚扰频发

  当事人举证难、维权难

  5月24日,四川永靖律师事务所汪扬律师告诉记者,关于“性骚扰”一词,最早于2005年以法律的形式出现,系在《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章第四十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以立法形式约束、禁止性骚扰行为是我国法治的巨大进步。

  然而,法律及配套的司法解释、实施细则等均未就性骚扰的含义、法律责任等予以明确,导致目前司法实践中基本无受害人因性骚扰诉诸法律的民事案件。

  目前,学界对性骚扰的特征界定为:实施与性有关的骚扰;有明确的指向对象(即明确的受害人);违背受害人的意愿;侵害受害人的人格尊严。

  在现实中,大部分受害者大多数以忍气吞声或者向单位反映,求助媒体的受害人都已寥寥无几,更遑论诉诸法律。

  她认为,性骚扰侵犯的是性自主权,此前民法无任法律责任规定,而往往又达不到刑事案件关于侵犯性自主权的标准,因此性骚扰立法的缺失是导致受害人失声的重要原因之一。

  受害者遭受性骚扰后,一是无法可依,无法律条款及案由的支撑,缺少起诉的法律依据;二是举证困难,性骚扰往往有隐蔽性,而一句“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受害者证明存在困难。

  即使能够证明,法律责任也不明确,目前主要是治安管理方面约束,而受害人则要遭受“诽谤”“受害者有罪论”等一系列的风险,因此大多数人的沉默是完全能够理解的。

  而在《民法典》草案明确规定之前,大部分性骚扰之所以能够进入公众视线多是以媒体曝光为主,能被公众知悉的也是冰山一角。

  里程碑进步

  性骚扰正式立法、单位和公司必须预防处置

  据悉,《民法典》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此次草案的审议在全国范围内引起了广泛关注。其中人格权独立成编作为《民法典》重要亮点之一,将原有的人身权、健康权、生命权、名誉权等进行系统整合,同时就新增性骚扰的规定引发各界热烈讨论。

  她认为,《民法典》出台相关规定无疑是性骚扰立法的里程碑式进步。草案一千零十一条的规定,不仅将加害者的法律责任进行明确,更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是针对用人单位——机关、企业、学校等提出了要求。

  首先,事前预防,建立科学有效的性骚扰预防的制度和机制;二是事后处理,受理投诉、调查处置。

  这两项条款的规定,不仅使得受害人“诉讼有门”,有法可依;同时也充分发挥单位在性骚扰发生时调查取证方面的优势地位,从而一定程度减轻受害人的举证压力。

  在汪扬看来,推动性骚扰立法完善更为重要的是促进后续配套的司法解释、程序性诉讼规则、证据规定、实施细则及相关条例等的研究与制定。

  具体来说,比如性骚扰如何定性、如何举证、承担怎样的民事责任,比如由于受害者往往是精神损害无法量化,若要求承担精神损害赔偿,以何种标准等都是后续法律实践中需要探索和解决的问题。

  汪扬律师说,律师行业也期待并且相信后续配套法律文件的陆续出台,能够充分指导司法实践形成对于此类案件的统一裁判观点和处理方式,真正做到立法为人民、为弱势群体谋福祉、扬正义的立法理念。(编辑:RMAQ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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