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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率先在全国实现安全生产责任法定化

    11月1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了《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将以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令发布施行,在全国率先以地方政府规章实现安全生产责任法定化。 《规定》严格划定各级政府责任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并按照“一岗双责”规定了各级领导干部的行政责任,触犯安全生产“红线”的,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问责处分。《规定》共五章二十三条,在“政府责任”方面,推行“一岗双责”制度,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全面承担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按照“一岗双责”制度,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在“部门责任”方面,将发改、工信、公安、教育、交通、旅游、水利、财政、人社、国土、住建、农牧、卫生、环保、商务、工商、质监、安监等18个具体部门与各自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责任“挂钩”,对相关责任进行了明确。在“责任追究”方面,规定实行严格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和实事求是、惩教结合的原则追究责任。对未尽职履责的,相关责任人将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同时,实行责任跟踪追究制度,对已调离工作岗位的相关责任人,在原任职期间有责任追究情形的,也将依法追究责任。 《规定》的出台,是宁夏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五个全覆盖”,推进依法治安的一项创新举措,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供了法定依据,对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具有深远意义。  

    标签:宁夏 安全生产 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