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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联合司法鉴定中心及鉴定人卢建华与曹进做虚假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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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稿位置截图

  被投诉人成都联合司法鉴定中心及鉴定人卢建华与曹进故意做虚假鉴定的事实铁证如山。

  1:被投诉人故意篡改或者使用虚假的鉴定资料、数据、检材等。

  (1)被投诉人在有证据证明青羊区法院提交的鉴定资料文字门诊处方没有3%硼酸液时,却在鉴定意见书中第2页写明杨雁写的处方是“处方为斯诺平,硫松糊,复方锌樟散,地米硼酸乳膏,盐酸西替利嗪片,复方黄柏液,3%硼酸液。”

  (2)被投诉人在青羊区法院提交的鉴定资料文字门诊病历中没有证据证明文字病历中记录有间涂医嘱,却在鉴定意见书中第4页及第5页写明有间涂医嘱“明确详细告诉患者使用外敷药物时应以水容性药物冷湿敷为主,同时间隙使用“糊剂”外擦等外用药使用方法”。

  被投诉人弄虚作假,故意伪造作为鉴定依据的资料,故意做虚假鉴定。

  2: 被投诉人故意出具虚假鉴定意见。

  (1)被投诉人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07,以下同)第二十三条,违反《司法鉴定文书规范》第七条第(三)项及第(五)项,鉴定意见书中没有鉴定人及会诊专家见病人的记录。鉴定人及会诊专家在法医临床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中未见病人,未能按照程序完成医疗过错鉴定,竟然大言不惭的谎称进行了法医临床医疗过错鉴定,居然还出具了省医院无过错的鉴定意见书,属于故意出具虚假鉴定意见。

  (2)被投诉人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二条,违反《司法鉴定文书规范》第七条第(五)项,鉴定意见书中没有记录鉴定采用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被投诉人在鉴定过程中没有依据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鉴定,主观臆断,不是认识错误,公然得出省医院无过错的鉴定意见书,属于故意出具虚假鉴定意见。

  (3)被投诉人在“鉴定意见书”、在“青羊区法院书面回答鉴定申请人的质疑”、在“青羊区法院(2013)青羊民初字第1484号,鉴定人卢建华于2014年1月9日在青羊法院质证记录”中,多次伪造杨雁写的处方开有3%硼酸液,伪造杨雁写的病历写有间涂医嘱。显然,被投诉人既不是偶然工作失误,也不是文书瑕疵,而是故意伪造作为鉴定依据的资料,恶意顽固地故意做虚假鉴定。

  (4)被投诉人的鉴定意见“医院在对李淑芳急性处理上没有违反诊疗常规,不存在医疗过错,但外用药的使用方法记录不详实未尽到告知义务。”与王教授的咨询意见省医院医生杨雁2011年8月15日为患者李淑芳写的处方没有硼酸粉(液),杨雁违反了《处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皮肤科急性湿疹的《诊疗规范》及《硫松糊药品说明书》关于该药[禁忌症]的规定等完全相反,而且被投诉人不能提交鉴定采用的技术标准,王教授却能提交咨询意见采用的技术标准依据,说明被投诉人故意做虚假鉴定 。

  (5)被投诉人违反《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八条,故意做虚假鉴定。

  (6)杨雁写的处方是否开有3%硼酸液,杨雁写的病历是否写有间涂医嘱是关系到省医院杨雁是否违反《诊疗规范》 、《硫松糊药品说明书》及《处方管理办法》的重大问题,被投诉人故意伪造杨雁写的处方开有3%硼酸液,伪造杨雁写的病历写有间涂医嘱,就是为了掩盖省医院违反《诊疗规范》 、《硫松糊药品说明书》及《处方管理办法》的事实。被投诉人又没有技术标准依据,不见病人,没有完成医疗过错鉴定,公然得出四川省人民医院无过错的错误鉴定意见书。这使得法院采信了错误的鉴定意见书,从而作出错误的判决,造成投诉人败诉的严重后果。显然,被投诉人弄虚作假是有目地的故意行为,是故意做虚假鉴定。

  总之,以上事实说明被投诉人作虚假鉴定在主观上具有出具虚假鉴定意见的故意,在客观上具有篡改鉴定数据和意见、明知或者应当知道作为鉴定依据的资料和检材虚假仍然使用、明知或者应当知道鉴定意见错误仍然出具等行为,所以,被投诉人及鉴定人故意做虚假鉴定的事实铁证如山。依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依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项,由于卢建华和曹进涉嫌帮助伪造证据罪,投诉人请求成都市司法局对被投诉人行政处罚并将投诉提交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否则,成都市司法局相关工作人员依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及《刑法》第四百零二条[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投诉人警告成都市司法局的工作人员不要以身试法,作茧自缚,投诉人将投诉进行到底的决心不会动摇。

  代理人 任凯

  2017年1月8日

  被投诉人:成都联合司法鉴定中心(青羊区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地址:成都市青羊区抚琴西路171号抚琴大厦813室 ,邮编:610031,主任:卢建华(第一鉴定人,以下简称鉴定人),电话:87794242 ,曹进(第二鉴定人)

  投诉人的特别授权代理人(与投诉人为夫妻关系):姓名:任凯,电话(微信号):13708059843 ,邮箱:[email protected] ,qq:449179516

  成都市司法局,组织机构代码:00917190-6 ,机构类型:机关法人,联系人:何凯蒂(司法鉴定处副处长)地址:成都市锦悦西路2号1A306,电话:61881893 ,邮编:610042(另有处长何世亮,电话61881892,郭巍,电话61881894)

    标签:鉴定人 司法鉴定 成都    编辑:龙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