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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尽半生血汗钱 所购房屋不归我? 理要找谁评?冤谁帮我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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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是广西农业科学院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简称科苑小区二期项目)非还建住房的136户购房者。我们从2015年11月向广西农业科学院(简称农科院)交第一笔购房款,2016年8月获得《广西区直单位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非还建住房准购证》,2016年9月与农科院签订《南宁市大学东路174号科苑小区非还建户购房合同》并付完最后一笔购房款。该项目于2019年5月开始交付购房者使用。但是,农科院却以核验我们的申购资格为由,拒绝向我们交付房屋,百般阻扰我们装修、入住,给我们工作、生活带来严重的困扰,给我们造成巨大的损失。

  一、根据法律,我们对合法购买的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一)《广西区直单位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非还建住房准购证》(简称准购证)系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区直房改办)依法颁发,当然有效。

  (二)《南宁市大学东路174号科苑小区非还建户购房合同》(简称购房合同)依法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简称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关于“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的规定,购房合同当然具有法律效力。

  (三)占有、使用房屋,属于防止损失扩大所采取的适当措施

  1、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关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的规定,购房者、农科院均应严格履行购房合同。我们已依约支付全部购房款、依法缴纳相应税款,履行了主要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农科院拒不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

  2、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关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农科院依法仍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等违约责任,我们也有权要求农科院尽快交付房屋。

  3、我们现在是租房住,每月巨大的房租开支压得我们喘不过气来,我们一直盼望农科院尽快交付房屋。农科院每延迟交付房屋一天,我们都得承担额外的房租。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关于“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的规定,我们占有、使用房屋属于减少房租开支、防止损失扩大所采取的适当措施。在此过程中,我们支出了反复更换门锁、购买发电机等合理费用,我们保留要求农科院承担这些费用的权利。

  二、根据房改政策,对申购资格的核验没有任何依据

  (一)房改政策中,并没有核验程序

  (二)区直房改办在2016年12月31日前就已核发准购证给我们,且农科院门户网站在2018年4月4日公布的报自治区纪委监委驻科技厅纪检组的关于科苑小区危旧房改项目自查自纠报告的公告中,已经明确向整个申购过程未发现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这是建设单位自查作出的权威结论。

  (三)我们一直请求农科院提供对申购资格进行核验的法律依据和相关文件,并提供核验组织的成员名单、工作单位,均未果。

  (四)所谓的核验久拖不决。2019年5月至今,尽管我们一再催促、信访,请求尽快给出最终核验结论,却一直未果。这种严重的懒政怠政、推诿扯皮、漠视并践踏群众利益等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严重的背离了 书记提出的群众利益无小事的群众工作路线。

  三、根据情理,农科院拒绝交付房屋的行为就是过河拆桥。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的建设成果,分为还建住房、非还建住房。其中,还建住房是无偿分配给还建户的——就是说,还建住房建设成本全部分摊给非还建住房的购买者。事实上,科苑小区二期项目就是用我们非还建住房购买者的购房款建设起来的。

  我们为购买住房倾尽半生血汗钱,负债累累,个中艰辛向谁诉说?但是,农科院却拒不交付房屋,还于2019年3月27日、4月20日、11月11日擅自、非法对我们的房屋张贴封条,指使物业通过切断水电等方式百般阻扰我们装修、入住,严重的损害了我们的合法利益,给我们的生活、工作带来严重的干扰。11月21日,农科院后勤处领导带领100多名广西农职院等学生充当黑保安,手持带有“警察”标志的警用器械,对业主进行暴力驱赶,行为十分恶劣,对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

  我们恳求公安机关及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制止农科院的不法行为,履行合同约定,还我们一个平静的家。

  此致

  广西南宁市科苑小区二期项目

  136名非还建住房购房者

  2019年11月27日 (编辑:RMAQ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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