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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宣判时释疑成功化解纠纷

人民安全网讯(通讯员梁成文  肖军晖)8月26日,原告李某以与被告达成赔偿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发出准予撤诉的裁定书。至此,一起无法审查事故责任的交通事故案,通过法官宣判时的释疑,终于圆满调解成功。

2013年8月的一天,原告李某驾驶摩托车在湖南省涟源市荷塘镇某村拐弯地段,与相对方向驶来的被告颜某驾驶的货车相会时,原告李某驾驶的摩托车倒地后向前滑行,导致原告李某左小指离断、左掌骨骨折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立即被送往娄底市中心医院治疗,其伤情经鉴定构成拾级伤残。被告没有报警,也没有保护好现场即开车驶离事故现场。交警在接到原告家属报警后,因事故现场已破坏、事故地段无监控等原因无法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在经过简单调查取证后向双方当事人出具了双方均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证明》。被告在医院为原告支付了1000元医疗费后,即以其在本次事故中未与原告相撞无责任为由不再为原告支付任何费用。

原告起诉至法院后,法院多次作双方当事人的工作,但被告均以无责任为由拒绝赔偿。经开庭审理,承办人多次到事故现场勘查、调查走访,认定被告至少应负事故次要责任,被告驾驶的车辆未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原告的损失28000元未超过交强险的限额,故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按100%的比例予以赔偿。宣判时,被告颜某当即向法官提出要求法官释疑,经法官对国务院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释理说明,被告在仔细倾听理解后,当即表示愿意调解,被告愿意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继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4000元,并当即兑现。被告的该行为取得了原告的谅解,原告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因本次交通事故向被告主张任何权利。

法官说法:根据保监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只要有责任,不管责任大小,则投保义务人即车主首先要在交强险的医疗费限额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内对受害第三者的相关损失予以赔偿,余下不足的部分再按责任予以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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