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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毒地案”再审启动,污染地到底该由谁修复

  常州毒地案,新番加更。据上游新闻报道,常州毒地案在二审判决下达近一年半后,由最高法决定提审,最高法民事裁定书认为,本案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此前,由常州外国语学校数百名学生先后体检查出血液指标异常、白细胞减少等症状而引出的“常州毒地案”,从环境污染追责到公益诉讼的“天价诉讼费”承担,一度一波三折。

  于公众而言,“常州毒地案”实在有点久违了,尽管常州外国语学校众多学生身体指标异常而引发的“毒地风波”,距今也只有5年时间。彼时个案的痛感与此刻公众的陌生,都是并不意外的客观存在。在突发的舆论风潮中,污染地块的治理、修复旧事被连带牵出,涉事企业以及地方政府的责任承担等问题,可能无法在即时性的公共议论时段得出圆满的答案,个案热点难免被冲淡,也正是因为公益组织借助制度性的诉讼机制,令旧事得以重提。而此番最高法以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对本案启动再审,将这一昔日的公共议题再次拉回到舆论视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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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外国语学校。资料图片

  从一审、二审直至再审,一桩看似没完没了的“毒地案”,事实上却都是在现有法律程序范畴内,当事人穷尽一切法律允许的手段,寻求诉讼解决纠纷的一次个案实践。至于具体案件的审理、判断,依然有赖法院再审程序的继续。而在舆论层面,公众有必要借此追问,常州毒地事件中企业与政府的权责关系、具体的土地修复责任分配以及最终的费用承担问题,其中涉及到地方公共财政所扮演的角色,同样事关公共利益。

  对照此前两审判决的内容,本案的诸多争议经过两次审理多有减少,特别是对一度引发舆论热议的公益组织承担“天价诉讼费”问题,在二审阶段有了初步解决。但并不是说,一场绵延数年的公益诉讼,其最终结局除了涉事企业的一纸道歉,仅仅就成了一个普通的诉讼费用承担问题。不难看到,涉事企业对污染地块的环境修复责任、污染侵权责任(特别是费用承担),至今尚缺乏足够清晰的司法判断。

  一场毒地修复的诉讼大战,污染地块已由当地政府“接盘”并组织修复,成为本案两次审理驳回公益组织相关追责诉求的主要理由,而且在二审判决中,已指出地方政府组织修复与涉事企业承担侵权责任之间并不矛盾,“政府收储”并非法定的免责事由。《土壤污染防治法》也明确,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而地方政府只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具体的修复工程。只是在具体的修复费用承担问题上,法院以其“无权主动介入”政府与企业的修复费用承担问题为由,驳回了公益组织的相关诉求。

  地方政府事实上已经出面组织污染地块的修复工程,并且至今未对费用承担问题表达明确诉求,公益组织在此过程中多次主动诉诸司法,要求涉事企业承担污染地块的修复和赔偿费用。庞大的污染地块修复支出,究竟应由谁来承担,这一直接攸关社会公共利益的核心问题,特别是在公益组织通过个案诉讼程序已经多次提出的情况下,已然启动的再审程序有必要给出更明确的态度。

  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本身就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而对诉讼参与人在“直接利害关系”问题上的破例,虽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但攸关社会公共利益,是发起公益诉讼的制度初衷。从环境侵权责任追究到毒地修复工程,再到修复、赔偿费用的承担,都需要时刻警惕由公共财政最终为污染埋单的危险,而公益诉讼在其中扮演的角色显然至关重要。(编辑:RMAQ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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