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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加快小煤矿关闭退出

   近日,湖北省出台《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的意见》,要求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手段,分类指导、疏堵结合,建立小煤矿有序退出机制,依法依规逐步淘汰和关闭不符合产业政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到2015年底前,关闭年产量3万吨的小煤矿,到2017年底前,关闭退出所有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和水文地质条件复杂且没有完成隐蔽致灾因素普查的煤矿,到2020年底前,关闭年产量9万吨以下的煤矿。同时,对以下四类违法违规行为的煤矿也将及时关闭。一是超层越界拒不退回的生产或建设煤矿;二是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仍然组织生产的煤矿;三是经停产整顿,逾期仍未实现正规开采的煤矿;四是发生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或一年内连续发生2起一般责任事故的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和发生重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9万吨/年以上的煤矿。根据该《意见》,湖北省将不再核准年产9万吨及以下煤矿的技改项目,不再核准年产30万吨以下的煤矿新建项目,不再审批新的探矿权。核准年产9万吨以上的技改煤矿和年产30万吨及以上的新建煤矿,必须保证煤炭可采储量达到新建和改扩建煤矿规定的储量要求,所在煤田地质灾害和水文条件中等或简单,可采煤层赋存稳定,可以实现机械化开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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