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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家错案谁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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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尊敬的省高院省高检领导:你们好!我叫申金社,男,1972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安阳县北郭乡申庄行政村申庄自然村203号。身份证号:410522197210317772,联系电话:15515065984,反应: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闫学海、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李强、常波枉法裁判。事实理由:闫学海、李强、常波在审理我与王艳斌、杨婕涉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一份简单的房屋买卖合同让我打三年之久,前后下达六次判决结果。他们既确认2017年3月29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又判决该《房屋买卖合同》于2017年5月9日经双方合意解除!——此等判决结果明显存在认定事实不清,明显存在徇私枉法、典型的司法腐败断案!一、事实与经过:在2017年3月29日,我为了给在部队的儿子买房娶媳妇,在安阳市景鼎不动产刘斌的介绍下,和房屋出售方杨婕、王艳斌签房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以65万的价格,购买位于家天下面积为161.78平方米住房一套。合同详细约定了双方责任和义务并明确标清:该房屋为毛坯房、具有产权确认书、契税票和大票。在签订《房屋买卖签合同》后,我当天向卖方交定金2万元——并向中介交了中介费、代办费、银行贷款按揭服务费、加急代办费等——2017年4月18日,我又和卖方签订了《安阳市房屋买卖备案合同》 ,并交付首付款18万元;2017年5月8日安阳农业银行贷款审批发放。我在履行合同期间每一个环节中都得到卖方的认同和签字确认,之前均没有提出任何异议,我一直在积极履行合同义务,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  然而在2017年5月9日:由于全国房价飞涨,卖方借机他隐瞒合同中有契税票的重大事实,让我在办理过户时额外多缴纳总房价5.6%增值税3.64万元双方发生纠纷,而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2017年6月15日我将卖方诉讼到文峰区法院,诉求只有一个:“就是请求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并协助我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然而这场历经3年的司法拉锯战中,针对《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和该不该解除?主审法官们为了袒护卖方的利益绞尽脑汁,上演了一幕幕玩弄法律来回踢皮球。此官司三年来害得我几乎家破人亡,气得我父母相继七天去世,不仅让我生不如死还让我打了六场官司,其中五份判决结果明显缺乏法律条款与事实依据 ,简直是天理难容!六份判决结果如下: 1、在2018年1月文峰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后,——主审法官王宁依法判决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并判决卖方协助我办理房屋过户义务”!――我胜诉!  2、在2018年6月,卖方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后,开始利用关系勾结主审法官闫学海。明明一审法官王宁判的清清楚楚,闫学海无任何事实依据却判改: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撤销一审法院下达民事判决结果发回重审;双方平局后我恶梦开始……  3、在2018年12月,市中级法院闫学海发回文峰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后,换成法官李强,庭上不仅审与本案无关的内容,还让书记员对中介庭上说的卖房事实故意不记,更可气的是他书记员陈燕双共同勾结卖方律师,等法官李强庭审走后与卖方律师私自篡改庭审记录,后来被我们发现后李强才让中介刘斌在2018年12月4日补充一份《申金社买房经过说明》,中介写的明明白白。――但李强依然判决双方在2017年3月29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于2017年5月9日已经解除!——我败诉!  4、在2019年2月,我将法官李强及书记员所作所为告到北京等部门,被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主管信访的王进副院长劝回并承诺一定给我一个公平公正的结果。——主审法官闫学海这次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一审法院判决“程序存在不当”??撤销一审法院下达的民事判决书。闫学海本次发回重审的理由竟然是因我上访,而不是按合同法判决——双方平局!  5、在2020年1月安阳市中级法院发回文峰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后,主审法官常波判决:确认双方在2017年3月29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合同于2017年5月9日解除”??我真不明白合同有效不继续履行?解除又无依据和证据简直是天下奇闻——我再次败诉! 6、在2020年2月3日,我再次上诉后,——2020年6月,闫学海理再次判决文峰法院常波认定事实清楚,使用法律正确!驳回我上诉维持原判。我的第六场官司终审判决在他们三位法律专家的共同操纵我以败诉收场! 二、尊敬的领导:1、一起简单的房屋买卖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合同生效,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一审法官常波既然认定合同有效就应该继续履行,却判决确定于2017年5月9日解除;那么他解除合同的依据到底是什么?——明显存在认定事实不清,故意偏袒卖方和枉法裁判等行为。 2、一审法院认定2017年5月9日我与卖方因税费、契税分担发生纠纷,是导致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诱因:那么这就是卖方故意隐瞒、故意欺诈的有力证据。由此足以证明卖方是过错和违约方,而我是守约方。 3、根据《合同法》第95条的规定,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期限分别是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根据《房屋买卖合同》中规定,违约方无权提出解除合同,只有守约方才有权利解除本合同;我始终没有收到过卖方要求解除合同的任何书面通知,也未与我达成任何解除合同的协议、证明、承诺或录音证明,由此可见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一直在继续、正常履行过程中。 4、需要强调的是:2017年4月18日,我与卖方签订的《安阳市房屋买卖备案合同》第四条上明确规定,卖方房款到帐之日交付房屋给我,那么2017年5日8日贷款审批发放,5月9日通知卖方办理过户,法院却认定2017年5月9日为合同解除日,完全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佐证, 5、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就应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条款规定判定双方正常履行合同!涉案合同既不具备法定解除条件,又没有约定解除的规定!6、2017年5月9日通知卖方办理过户,被中介告知不卖了,那只是卖方单方面意思和严重违约的实际表现。 7、本案的诉讼成因是安阳房价的持续上涨,导致卖方见利忘义,铤而走险。2018年7月在市中级法院发回重审后,卖方和闫学海勾结后官司未结束,卖方竞然以其已装修为名拒绝履行合同,本案结果在未经法院依法判定的情况下,卖方强行对该案房屋进行装修;截止今曰我交给卖方的定金、中介费一分钱未退、首付款还在房管局抵押。中介却把房屋手续和钥匙交给卖方强行入住,他们这种行为是严重干扰诉讼程序秩序的违法行为,是以一种非法手段欲达成非法目的的非法手段;但几审法官却无视卖方的违法行为,并以判决的形式变相支持卖方更是对卖方违法行为的纵容。  8、我在庭中、庭后多次要求主审法官李强、闫学海、常波和卖方提供、拿出涉案有效《房屋买卖合同》被“合意”被解除的事实依据、证据和法律条款规定。截止到目前为止,他们始终没有给我提供出来涉案合同被合意解除的任何文字、录音证据来,由此可见这是一起典型的司法腐败、枉法裁判典型案例!明显存在有错不纠将错就错!目前我在万般无奈情况下,我只有将我的不幸遭遇具实拟成材料向各级领导各部门反应、求助——请你们都看看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主审法官李强、常波和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审法官闫学海是如何披着合法的外衣,来坑害我这个农民工的?综合以上举报人所述,敬请上级主管部门给予高度重视,查实纠正主审法官闫学海、李强、常波错误判决,督促法院启动纠错体制,依法维护反应人合法权益,支持反应人的诉讼请求!

  反应人: 申金社

  2020年 7 月 15 日 (编辑:RMAQ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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